采暖通风
第10.0.1条 氢氧站、供氢站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当设集中采暖时,应采用易于消除灰尘的散热器。
第10.0.2条 集中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房间不应低于15℃;
二、空、实瓶间不应低于10℃;
三、氢气罐阀门室不应低于5℃;
四、值班室、生活间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10.0.3 条 在计算采暖、通风热量时,应计入水电解槽、分离器(筒)散发的热量。
第10.0.4条 氢气灌瓶间、氢气汇流排间和空、实瓶间内的散热器,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10.0.5条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3次,事故排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7次。碱液间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3次。
第10.0.6条 自然通风帽应设有风量调节装置和防止凝水滴落的措施。
第10.0.7条 有爆炸危险房间,事故风机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并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IIC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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