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电器产品类认证实施规则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额定电压3.6 (3)kV及以上的高压电器产品,其范围包括:高压交流断路器、交流高压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交流高压负荷开关、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交流高压熔断器(限流熔断器、喷射式熔断器、并联电容器外保护用熔断器)、交流高压接触器和基于接触器的电动机起动器、交流自动重合器、交流自动分段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交流高压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电抗器、电力变压器、高压套管、交流电力系统线路阻波器、高压封闭母线——离相封闭母线、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 认证的申请3.2 型式试验3.3 初始工厂审查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申请4.1.1 申请单元划分原则上同一制造厂的同类产品按类型、电压等级、额定电流及额定短时耐受电流或额定短路开断电流(全型号)为一认证单元。注 对于同型号(基本型号)产品,在其额定电压、额定短时耐受电流或额定短路开断电流不变的情况下,其额定电流1600 A可覆盖以下的额定电流等级;4000 A可以覆盖2000 A至4000A的额定电流等级。不同的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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