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_欧共体_包装法规欧盟(欧共体)包装法规2006-01-171. 欧盟法规的形式 欧盟法规的形式为:规章(Regulations)、指(Directives)、决定(Decisions)、建议和意见 (Recommendations and advice),其中建议和意见没有约束。 本章介绍的法规主要是指。指对所有成员国有约束。指仅要求成员国达到指所要求的目标,而实施 指的方式和措施由成员国机构各自作出选择。指是对成员国发布的。指通常是由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和欧盟事会(THE COUNCILOF THE EUROPEAN UNION)根据欧共体条约 赋予的职责颁布的。欧盟正在筹划制订宪法,目前欧共体条约相当于欧盟宪法。 2. 欧盟指的内容和特点 欧盟指规定基本要求,是技术性法规。 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规定保护公众益的基本要素; 基本要求是强制性的,只有满足基本要求的产品方可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 基本要求主要是指产品在生命、环境和国家安全、消费者益和能源消耗方面的要求。仅就主要技术内容而 言,欧盟指相当于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所同的是,欧盟指涉及税收,规定制造商、供应商、进口商 和操作者等的责任,提及消费者的义务等,而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通常涉及这些内容。出口欧盟商品的包 装,应首先解欧盟针对包装的指中的基本要求: WTO 成员国之间有关基本要求的技术文件是互相公开的,我国标准中可对应基本要求的术语为:必达要求 (exclusive requirement); 基本要求是市场准入的第一道技术门槛,跨越这道门槛才有资格参与市场竞争。 2.1 94/62/EC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 指 94/62/EC 是基于环境与生命安全,能源与资源合用的要求,对全部的包装和包装材、包装的管 、设计、生产、通、使用和消费等所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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