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J29—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2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通知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J29—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原《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TJ29—7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5月10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第八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TJ29—78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在设计和使用方面的经验,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测试工作。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增加了有关环保、节能、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新增了压缩空气的干燥、净化条文。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我部第八设计研究院,并抄送我部建设司,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机械电子工业部 1990年5月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第三章 工艺系统 第四章 压缩空气站的组成和设备布置 第五章 建筑 第六章 电气、热工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 第七章 给水和排水 第八章 采暖和通风 第九章 压缩空气管道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压缩空气站设计,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做到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装有电力传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表压为0.8MPa,单机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00/min的活塞空气压缩机和螺杆空气压缩机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 对改建、扩建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本规范不适用于井下、洞内等特殊场所的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 第1.0.3条 压缩空气站和压缩空气管道的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1.0.4条 压缩空气站按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丁类。 全部由气缸无油润滑或不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组成的压缩空气站,其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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