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本规程是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运行整定的具体规定,与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相关的设计、调度运行部门应共同遵守。 1.2 本规程是3~110kV电网的线路、母线、并联电容器、并联电抗器以及变压器保护中与电网保护配合有关的继电保护运行整定的基本依据。高频保护、断路器失灵保护、导引线纵联保护等参照DL/T559—94《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整定。 1.3 按照DL400—91《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简称规程)的规定,配置结构合理、质量优良和技术性能满足运行要求的继电保护及自动重合闸装置是电网继电保护的物质基础;按照本规程的规定进行正确的运行整定是保证电网稳定运行、减轻故障设备损坏程度的必要条件。 1.4 3~110kV电网继电保护的整定应满足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如果由于电网运行方式、装置性能等原因,不能兼顾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则应在整定时,按照如下原则合理取舍: a.地区电网服从主系统电网; b.下一级电网服从上一级电网; c.局部问题自行消化; d.尽可能照顾地区电网和下一级电网的需要; e.保证重要用户供电。 1.5 继电保护装置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继电保护整定是否合理,继电保护方式能否简化,从而达到电网安全运行的最终目的,与电网运行方式密切相关。为此,继电保护部门与调度运行部门应当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1.6 继电保护和二次回路的设计和布置,应当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要求,同时也应便于整定、调试和运行维护。 1.7 为了提高电网的继电保护运行水平,继电保护运行整定人员应当及时总结经验,对继电保护的配置和装置性能等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各网省局继电保护运行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基本原则制定运行整定的相关细则,以便制造、设计和施工部门有所遵循。 1.8 对继电保护特殊方式的处理,应经所在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并备案说明。2 继电保护运行整定的基本原则 2.1 3~110kV电网的继电保护,应当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及速动性四项基本要求,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见本规程第1.4条。 2.2 继电保护的可靠性。 2.2.1 继电保护的可靠性主要由配置结构合理、质量优良和技术性能满足运行要求的继电保护装置以及符合有关规程要求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来保证。 2.2.2 任何电力设备(电力线路、母线、变压器等)都不允许无保护运行。运行中的电力设备,一般应有分别作用于不同断路器,且整定值有规定的灵敏系数的两套独立的保护装置作为主保护和后备保护,以确保电力设备的安全。对于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特殊情况,按本规程第1.8条的规定处理。 2.2.3 3~110kV电网继电保护一般采用远后备原则,即在临近故障点的断路器处装设的继电保护或该断路器本身拒动时,能由电源侧上一级断路器处的继电保护动作切除故障。 2.2.4 如果变压器低压侧母线无母线差动保护,电源侧高压线路的继电保护整定值对该低压母线又无足够的灵敏系数时,应按下述原则考虑保护问题。 a.如变压器高压侧的过电流保护对该低压母线有规程规定的灵敏系数时,则在变压器的低压侧断路器与高压侧断路器上配置的过电流保护将成为该低压母线的主保护及后备保护。在此种情况下,要求这两套过流保护经不同的直流熔断器供 电。 b.如变压器高压侧的过电流保护对该低压母线无灵敏系数时,则在变压器的低压侧断路器上应配置两套完全独立的过电流保护作为该低压母线的主保护及后备保护。在此种情况下,要求这两套过流保护接于不同的电流互感器,经不同的直流熔断器供电并分别作用于该低压侧断路器与高压侧断路器(或变压器各侧断路器)。 2.2.5 对中低压侧接有并网小电源的变压器,如变压器小电源侧的过电流保护不能在变压器其他侧母线故障时可靠切除故障,则应由小电源并网线的保护装置切除故 障。 2.2.6 对于装有专用母线保护的母线,还应有满足灵敏系数要求的线路或变压器的保护实现对母线的后备保护。 2.3 继电保护的选择性。 2.3.1 选择性是指首先由故障设备或线路本身的保护切除故障,当故障设备或线路本身的保护或断路器拒动时,才允许由相邻设备、线路的保护或断路器失灵保护切除故障。为保证选择性,对相邻设备和线路有配合要求的保护和同一保护内有配合要求的两元件,其灵敏系数及动作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相互配合。 2.3.2 遇如下情况,允许适当牺牲部分选择性。 a.接入供电变压器的终端线路,无论是一台或多台变压器并列运行(包括多处T接供电变压器或供电线路),都允许线路侧的速动段保护按躲开变压器其他侧母线故障整定。需要时,线路速动段保护可经一短时限动作。 b.对串联供电线路,如果按逐级配合的原则将过分延长电源侧保护的动作时间,则可将容量较小的某些中间变电所按T接变电所或不配合点处理,以减少配合的级数,缩短动作时间。 c.双回线内部保护的配合,可按双回线主保护(例如横差保护)动作,或双回线中一回线故障时两侧零序电流(或相电流速断)保护纵续动作的条件考虑,确有困难时,允许双回线中一回线故障时,两回线的延时保护段间有不配合的情况。 d.在构成环网运行的线路中,允许设置预定的一个解列点或一回解列线路。 2.3.3 变压器电源侧过电流保护的整定,原则上主要考虑为保护变压器安全的最后一级跳闸保护,同时兼作其他侧母线及出线故障的后备保护,其动作时间及灵敏系数视情况可不作为一级保护参与选择配合,但动作时间必须大于所有配出线后备保护的动作时间(包括变压器过电流保护范围可能伸入的相邻和相隔线路)。 2.3.4 线路保护范围伸出相邻变压器其他侧母线时,可按下列顺序优先的方式考虑保护动作时间的配合: a.与变压器同电压侧指向变压器的后备保护的动作时间配合; b.与变压器其他侧后备保护跳该侧总路断路器动作时间配合; 当下一级电压电网的线路保护范围伸出相邻变压器上一级电压其他侧母线时,还可按下列顺序优先的方式考虑保护动作时间的配合; c.与其他侧出线后备保护段的动作时间配合; d.与其他侧出线保全线有规程规定的灵敏系数的保护段动作时间配合。 2.4 继电保护的灵敏性。 2.4.1 电力设备电源侧的继电保护整定值应对本设备故障有规定的灵敏系数,同时应力争继电保护最末一段整定值对相邻设备故障有规定的灵敏系数。 2.4.2 对于110kV电网线路,考虑到在可能的高电阻接地故障情况下的动作灵敏系数要求,其最末一段零序电流保护的电流定值一般不应大于300A(一次值),此时,允许线路两侧零序保护相继动作切除故障。 2.4.3 在同一套保护装置中闭锁、起动和方向判别等辅助元件的灵敏系数应大于所控的保护测量元件的灵敏系数。 2.5 继电保护的速动性。 2.5.1 地区电网满足主网提出的整定时间要求,下一级电压电网满足上一级电压电网提出的整定时间要求,必要时,为保证主网安全和重要用户供电,应在地区电网或下一级电压电网适当的地方设置不配合点。 2.5.2 对于造成发电厂厂用母线或重要用户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50~60)%的故障,以及线路导线截面过小,不允许延时切除故障时,应快速切除故障。 2.5.3 除2.3.2条及少数有稳定问题的线路外,线路保护动作时间的整定应以保护电力设备的安全和满足规程要求的选择性为主要依据,不必要求过分的快速性。 2.5.4 手动合闸或重合闸重合于故障线路,应有速动保护快速切除故障。 2.5.5 采用高精度时间继电器,以缩短动作时间级差。综合考虑断路器跳闸断开时间,整套保护动作返回时间,时间继电器的动作误差等因素,在条件具备的地方,保护的配合可以采用0.3s的时间级差。 2.6 按下列原则考虑距离保护振荡闭锁装置的运行整定。 2.6.1 35kV及以下线路距离保护一般不考虑系统振荡误动问题。 2.6.2 下列情况的66~110kV线路距离保护不应经振荡闭锁: a.单侧电源线路的距离保护; b.在现有可能的运行方式下,无振荡可能的双侧电源线路的距离保护; c.躲过振荡中心的距离保护段; d.预定作为解列线路的距离保护; e.动作时间不小于0.5s的距离Ⅰ段、不小于1.0s的距离Ⅱ段和不小于1.5s的距离Ⅲ段。 注:系统最长振荡周期按1.5s考虑。 2.6.3 有振荡时可能误动的66~110kV线路距离保护装置一般应经振荡闭锁控制,但在重合闸前和重合闸后,均应有不经振荡闭锁控制的保护段。 2.6.4 有振荡误动可能的66~110kV线路的相电流速断定值应可靠躲过线路振荡电流。 2.6.5 在单相接地故障转换为三相故障,或在系统振荡过程中发生不接地的相间故障时,可适当降低对保护装置快速性的要求,但必须保证可靠切除故障,允许个别的相邻线路相间距离保护无选择性跳闸。 2.7 110kV及以下电网均采用三相重合闸,自动重合闸方式的选定,应根据电网结构、系统稳定要求、发输电设备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地考虑。 2.7.1 单侧电源线路选用一般重合闸方式。如保护采用前加速方式,为补救相邻线路速动段保护的无选择性动作,则宜选用顺序重合闸方式。 当断路器断流容量允许时,单侧电源终端线路也可采用两次重合闸方式。 2.7.2 双侧电源线路选用一侧检无压,另一侧检同步重合闸方式,也可酌情选用下列重合闸方式: a.带地区电源的主网终端线路,宜选用解列重合闸方式,终端线路发生故障,在地区电源解列后,主网侧检无压重合; b.双侧电源单回线路也可选用解列重合闸方式。 发电厂的送出线路,宜选用系统侧检无压重合,电厂侧检同步重合或停用重合闸的方式。 2.8 配合自动重合闸的继电保护整定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 2.8.1 自动重合闸过程中,必须保证重合于故障时快速跳闸,重合闸不应超过预定次数,相邻线路的继电保护应保证有选择性。 2.8.2 零序电流保护的速断段和后加速段,在恢复系统时,如果整定值躲不开合闸三相不同步引起的零序电流,则应在重合闸后延时0.1s动作。 2.8.3 自动重合闸过程中,如相邻线路发生故障,允许本线路后加速保护无选择性跳闸。 2.9 对110kV线路纵联保护运行有如下要求: 2.9.1 在旁路断路器代线路断路器运行时,应能保留纵联保护继续运行。 2.9.2 在本线路纵联保护退出运行时,如有必要,可加速线路两侧的保全线有规程规定的灵敏系数段,此时,加速段保护可能无选择性动作,应备案说明。 2.10 只有两回线路的变电所,当本所变压器全部退出运行时,两回线路可视为一回线,允许变电所两回线路电源侧的保护切除两回线中任一回线的故障。 2.11 对于负荷电流与线路末端短路电流数值接近的供电线路,过电流保护的电流定值按躲负荷电流整定,但在灵敏系数不够的地方应装设负荷开关或有效的熔断 器。 2.12 在电力设备由一种运行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行方式的操作过程中,被操作的有关设备均应在保护范围内,允许部分保护装置在操作过程中失去选择性。 2.13 在保护装置上进行试验时,除了必须停用该保护装置外,还应断开保护装置启动其他系统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的相关回路。 2.14 不宜采用专门措施闭锁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引起的线路和变压器零序电流保护可能的误动作。3 继电保护对电网接线和调度运行的配合要求 3.1 合理的电网结构是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继电保护装置能否发挥积极作用,与电网结构及电力设备的布置是否合理有密切关系,必须把它们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统筹考虑,全面安排。对严重影响继电保护装置保护性能的电网结构和电力设备的布置,应限制使用,下列问题应综合考虑: 3.1.1 宜采用环网布置,开环运行的方式。 3.1.2 宜采用双回线布置,单回线-变压器组运行的终端供电方式。 3.1.3 向多处供电的单电源终端线路,宜采用T接的方式接入供电变压器。 以上三种方式均以自动重合闸和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来增加供电的可靠性。 3.1.4 地区电源带就地负荷,宜以单回线或双回线在一个变电所与主系统单点联网,并在联网线路的一侧或两侧断路器上装设适当的解列装置(如低电压、低频率、零序电压、零序电流、振荡解列、阻抗原理的解列装置,需要时,还可加装方向元 件)。 3.1.5 不宜在电厂向电网送电的主干线上接入分支线或支接变压器。 3.1.6 尽量避免短线路成串成环的接线方式。 3.2 继电保护能否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与调度运行方式的安排密切相关。在安排运行方式时,下列问题应综合考虑: 3.2.1 注意保持电网中各变电所变压器的接地方式相对稳定。 3.2.2 避免在同一厂、所母线上同时断开所连接的两个及以上运行设备(线路、变压器),当两个厂、所母线之间的电气距离很近时,也要避免同时断开两个及以上运行设备。 3.2.3 在电网的某些点上以及与主网相连的有电源的地区电网中,应设置合适的解列点,以便采取有效的解列措施,确保主网的安全和地区电网重要用户供电。 3.2.4 避免采用多级串供的终端运行方式。 3.2.5 避免采用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磁环网运行方式。 3.2.6 不允许平行双回线上的双T接变压器并列运行。 3.3 因部分继电保护装置检验或故障停运导致继电保护性能降低,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3.3.1 酌情改变电网运行接线和调整运行潮流,使运行中的继电保护动作性能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3.3.2 临时更改继电保护整定值,在不能兼顾选择性、灵敏性、速动性要求时,按第1.4条进行合理的取舍。 3.4 重要枢纽变电所的110kV母线差动保护因故退出运行危及系统稳定运行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3.4.1 尽可能缩短母线差动保护的停用时间。 3.4.2 不安排母线及连接设备的检修,尽可能避免在母线上进行操作,减少母线故障的几率。 3.4.3 应考虑当母线发生故障时,由后备保护延时切除故障,不会导致电网失去稳定;否则应改变母线接线方式、调整运行潮流。必要时,可由其他保护带短时限跳开母联或分段断路器,或酌情按计算提出的要求加速后备保护,此时,如被加速的后备保护可能无选择性跳闸,应备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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