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51-2001:1 J112-2001.0.1为使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气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所组成的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抢修。本规程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的汽车加气站的运行、维护和抢修。1.0.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单位及部门应逐级建立相应的安全目标责任制。1.0.4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设立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24h值班;运行、维护、抢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1.0.5对重要的燃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必须没有识别标志。对燃气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1.0.6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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