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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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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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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  一九九三年九月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  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  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  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  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  管理水平。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  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二)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  (三)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  (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五)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  (六)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  (八)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是:  (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  无线电管理办法;  (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  (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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