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联电容器装置的电压、容量系列选择标准CECSS33∶91主编单位:能源部西南电力设计院、河北省电力工业局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批准日期:1991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并联电容器装置(包括断路器、并联电容器、串联电抗器及其配套设备等三相组合体,以下简称装置)的选择必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合理选择其电压和容量,保证电压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变电所和配电所中Y型接线装置,其额定电压为6~63kV和额定容量为0.3~60Mvar新建或扩建的工程设计。第1.0.3条 装置的电压、容量的选择,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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